什么是“冢讼”?死人告活人的“冢讼”,道士怎么处理?

所谓的“冢讼”,是指死人在阴间透过地狱的司法体系对活人所做的诉讼,古人相信在这种“死人告活人”的情形下会导致活人生病或死亡。根据 Peter Nickerson 的研究:
最晚从秦汉以来,担心自己会被死者告状的人,往往会请道士、巫等神职人员做一些阻止冢讼的仪式。约在六世纪成书的《赤松子章历》卷五中有“大冢讼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个仪式先由道士叙述“患者”(被死人告的活人)所遭遇到的灾祸,和引起此灾祸的各种冢讼。“患者”也有可能是因为没有超荐其祖先,或因先人的冢墓侵犯到神灵、或其他亡者的冢地纠纷,或先人横死未安,也有被其亡故的亲属所告的。因此,道士在作法时,可能有收治其祖先的必要:
什么是“冢讼”?死人告活人的“冢讼”,道士怎么处理?
上言:今有某州县乡里某甲,投辞列款, 称门祚灾衰,家累疾病,所作不利,所居不安,求乞章奏,解除冢讼。今据其事状,粗可根寻,必恐其七祖九玄、周亲近属,生存之日,过犯既多,亡殁已来,被诸考谪,子孙未与拔赎,冥漠得以怨嗟,或葬在水源之讼,或殡当神庙之讼,或坟茔穿穴之讼,或棺椁损伤之讼,或旧冢相重之讼,或新冢相犯之讼,年月浸远,胤嗣不知,或水溺火烧之讼,或虫伤药毒之讼,或刀兵牢狱之讼,或瘟疫瘫疽之讼,或伯叔兄弟,或姑侄姊妹,递相连染,以作祸殃。
臣辄依千二百官仪,并正一真人三天法师所授南岳紫虚元君治病灭恶之法,谨上请天昌君,黄衣兵十万人,收某家中百二十殃怪……十二刑杀之鬼,皆令消灭。又请无上高仓君,兵一万人,为某家收治五墓之鬼,伤亡往来,住着子孙,作殃怪祸害疾病某身,致令死伤不绝者,皆令消灭……又请四相君五人,官将百二十人,为某销散家中有考讼鬼祟诸不正之气,侵扰宅舍,致不安稳者,皆即收剪,解释讼考,分别清浊。…… 及有异姓之讼,逮诸凶恶怨诉,共相侵扰,不肯散退,所为祟害者,悉皆制绝销灭。又请收神上明君,官将百二十人,为某身解除恶梦错乱,魂魄不守,精神离越者,令得安善,使夙注销歇……并为某收家门先后死亡,有相注逮者,令消灭之。
什么是“冢讼”?死人告活人的“冢讼”,道士怎么处理?
这段资料一方面谈到自古以来活人对于死者的恐惧以及家庭里的矛盾,另一方面则试图透过法律途径来处理这些问题。 “大冢讼章”虽然也提到了死者的道德缺失,但是同时利用法律概念来形容他的过错与死后的处置。此外,因为在地狱负责进行判决的官僚就是司法官,所以无论是死者也好、活人也好,如要想胜诉就务必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另外一个重要的特色是武力的重要性。只要相关司法程序完备,有正当性,就允许动用道教里的天兵天将来消灭恶鬼,这些现象可见于下面探讨的考召等道教驱邪仪式。
当司法遇上驱邪——道教的考召仪式
由上述的“大冢讼章”可以看出,道教在面对各种鬼神对于人类的威胁时,不排除利用法律措施来处理这个问题,等于是把司法程序融合到了驱邪仪式里面,这种情形在道教的考召仪式中特别显著。考召是一种相当古老的仪式,根据林富士的研究,早在汉朝时期,古代的道士就会透过“召劾”仪式(也可称为“符劾”)来治疗恶鬼附身所造成的精神疾病(即所谓“邪魅病”)
此外,著名道教人物葛洪( 283 – 343)所撰写的《肘后备急方·治卒魇寐不寤方第五》也生动地描写了古代的神职人员如何综合司法与武力来治疗类似疯癫的病症,并且把重点摆在诘问经过:
又方:以其人置地,利刀画地,从肩起, 男左女右,令周面以刀锋刻病患鼻,令入一分,急持勿动,其人当鬼神语求哀,乃问, 阿谁,何故来,当自乞去,乃以指灭向所画地,当肩头数寸,令得去,不可不具诘问之也。
什么是“冢讼”?死人告活人的“冢讼”,道士怎么处理?
《太平广记》中也保存了许多关于道教司法性驱邪仪式的故事,包括以下讨论的“考召”,这类仪式甚至也可以用来对付狐狸精:
唐贞元中,江陵少尹裴君者,亡其名。有子十余岁,聪明,有文学,风貌明秀,裴君深念之。后被病,旬日益甚,医药无及。裴君方求道术士,用呵禁之,冀 其苦。有叩门者,自称高氏子,以符术为业。裴即延入,令视其子。生曰:“此子非他疾,乃妖狐所为耳,然某有术能愈之。”即谢而祈焉, 生遂以符术考召。近食顷,其子忽起曰:“某病今愈。”裴君大喜。
值得注意的是,考召跟下面即将形容的雷法似乎也有关联,如《太平广记》另一故事所谈到:
翟乾 。云安人也……乾念商旅之劳,与汉城山上,结坛考召,追命群龙,凡一十四岁,皆化为老人,应召而至。乾 谕以滩波之险,害物劳人,使皆平之,一夕之间,风雷震击,一十四里,尽为平潭矣。
什么是“冢讼”?死人告活人的“冢讼”,道士怎么处理?
到了宋代,考召仪式更加盛行。根据刘仲宇的研究,当时考召仪式的驱邪与司法面向都非常明显,其目的在于“拘捕为害鬼神精邪,并加刑询拷问,逼其招供” ,并且在考召过程完成之后,更“依鬼律行法,对鬼魅处置或押赴地狱” Edward Davis 的研究也很清楚地告诉我们,考召仪式的结构与宋代的司法程序有不少类同乃至重叠之处,包括起诉(劾)、考问、苦刑、带枷子、关监狱等。
根据 Poul Andersen(安保罗)的研究,考召仪式是宋代著名道派天心正法科仪传统核心的一部分,从该道派最重要的经书之一的《太上助国救民总真秘要》卷一对考召的叙述,可知它是用来对付各式各样的妖魔鬼怪的驱邪与司法仪式:
或新屋内鬼神聚集,旋风入宅,狐狸乱鸣,大木无风倒折,釜鸣并溢,家事器物,辄自行动。小儿夜啼,不宜男女。奴婢多走, 牛马瘟疫死伤。白日鬼物见形,怪声光影千幻。万妖侵生,蠹物之事,卒述难穷。今略举此数例,庶知法中有律制伏,事无巨细,皆有法度。
什么是“冢讼”?死人告活人的“冢讼”,道士怎么处理?
又,本书卷七、卷八的内容几乎全与考召仪式有关,包括相关存神、步罡(如禹步)、符咒、手诀等等,其中部分内容也有明确的司法特质,如卷七“辅正除邪考召法”提到: “应治疾患,令患家周细具状,陈得病缘由,为祟之因,至于年甲,逐一诉说。然后依法行持,考治救疗。
另外,这两卷中也生动地描写了许多司法和刑法的措施,包括制劾邪魔、立狱召鬼等。有一部分的苦刑跟人间的司法体制比较接近,如杖子拷法、 缚鬼法、枷鬼法;但也有一部分比较像阴间的折磨,包括立火牢咒、烧鬼法、四渎冰祟法等等。这点多少也表现出中国宗教文化中阳间与阴间刑罚形象的互动与互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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